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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经济开发区支持商会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为充分调动喀什市各商会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大力开展以商招商工作,努力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招商引资格局,促进喀什特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主要是引进国内外企业落户到北部产业园区和东部新城区的商会。

二、奖励项目范围:

() 引进项目应符合国家、自治区、地区、市产业政策。重点奖励引进《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项目。

() 引进项目应为国内外(不包括喀什市)非财政投资的项目,含社会公益事业项目。项目应不违反国家、自治区、地区、市相关规定,符合环保要求和喀什特区发展实际。

三、奖励标准:

() 对引进的项目,年度内固定资产投入金额在2000(2000)元人民币—5000万元人民币区间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入金额的1对商会予以奖励;年度内固定资产投入金额在5000(5000)元人民币—1亿元人民币区间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入金额的1.5对商会予以奖励;年度内固定资产投入金额在1亿(1亿)元人民币

10亿元人民币区间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入金额的2对商会予以奖励;年度内固定资产投入金额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10亿元人民币)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入金额的3‰对商会予以奖励。

() 引进企业为世界500强、全国100强、全国知名企业和驰名商标的,在原奖励比例的基础上增加0.5

四、奖励申报:

(一) 商会引荐项目须在喀什经济开发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促进局、市商务局登记备案并进行项目初审;签订合同并开工建设之日起十天内,商会持相关证明、投资业主对其引资确认证明和引资项目情况到喀什经济开发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促进局、市商务局按程序进行项目和引荐商会信息登记。

() 申报奖励需提交的材料:

1、商会的相关证明、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等材料;

2、项目投资业主——外来投资商(企业)身份证明;

3、引资证明(须经外来投资商业主盖章签字确认和喀什特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促进局或喀什市商务局盖章签字确认)

4、项目到位资金相关证明材料(项目投资合同书、资金到位证明和新成立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形成的固定资产价值及资金到位证明复印件,包括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购地凭证、房屋所有权及发票、工程决算报告、设备购置发票、外来投资款银行进帐单等)

5、其他相关材料。

五、奖励认定:

)申报奖励对象提交奖励申请并备齐相关证明材料后,由喀什经济开发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促进局、市商务局牵头,经信委、审计局、工商联抽调相关人员组成商会招商引资考核评价工作组,参照上报的当年招商项目及引荐商会提供的相关材料对项目进行审查和核实,提出初步奖励意见报喀什“三位一体”城市经济工作领导小组。

(二)喀什“三位一体城市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于每年12月,汇总所有通过商会招商引资考核评价工作组提出初步奖励意见的项目进行审定。

(三)经喀什“三位一体”城市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公示拟奖励的项目、奖励对象及奖励金额,公示期30天。

(四)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喀什“三位一体”城市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在次年的经济工作会议上统一表彰奖励。

(五)对项目奖励确认有争议的,由商会招商引资考核评价工作组研究并报喀什“三位一体城市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六、对虚构奖励对象或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除追回已发奖励资金外,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七、本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由喀什经济开发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促进局、喀什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八、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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